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直以来,成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通过办理一系列典型案件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在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到来之际,我们在此发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和警示案例,旨在进一步发挥警示作用,强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8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类型多样。刑事案件5件,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易燃易爆炸设备罪、危险作业罪、交通肇事罪,其中1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分别针对“九小场所”移动电源消防安全隐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治,切实守护老百姓“身边的安全”。

二是涉及领域广泛。涵盖多个行业领域,包括建筑工程、危化品存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交通安全等,案例集中反映出现阶段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司法办案的重点。

三是体现以案促治。既有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案件发现某领域存在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进而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促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案例,又有基于个案办理督促行政履职推动系统治理的案例。

四是注重警示教育。每个案例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旨在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侥幸心理,做到依法生产、安全经营。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目录

1.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2.韩某、杨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3.雷某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张某某危险作业案

5.闫某某驾驶违规改装重型自卸货车交通肇事案

6.督促整治“九小场所”移动电源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督促整治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8.督促整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系某燃气公司液化石油气配送员。2022年,汪某某与成都某燃气公司签订《合作配送协议》,约定使用专用钢罐为该公司运输、配送液化石油气,禁止私自储存、导装。汪某某明知自身无生产、经营资质及安全储存条件,仍私自收购报废液化石油气罐,在成都市新都区某自建房一层商铺内非法储存、导装液化石油气并销售。2023年6月28日清晨,该四层楼的自建房因私拉乱接电线导致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在灭火过程中,发现汪某某租用的商铺内有75个液化石油气罐。受火灾影响,大部分气阀被高温烧坏,出现泄漏险情。消防人员紧急转移液化石油气罐并控制火情。

2023年10月7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都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同月19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后汪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行刑衔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火灾发生后,新都区检察院依托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受邀参与“6·28”火灾事故调查。在与现场人员交流中,获悉汪某某在自建房商铺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险些酿成次生安全事故的线索,汪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有关部门现场转移液化石油气罐时未及时固定证据,遂引导公安机关在核查有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以汪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二)多维度亲历性审查,准确认定“现实危险”。一是实地复勘现场。查明汪某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所在的社区,曾因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老化、易燃物堆积等发生过多次火灾。其储存、导装的地点在“三合一”(住宿与生产、仓存、经营)自建房内,现场未安装防爆通风、静电接地、泄漏报警、自主灭火等安全装置,违反《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二是复核关键物证、证人证言。逐一检查扣押在案液化石油气罐,发现75个液化石油气罐中有6个为满罐(1个42公斤、5个12公斤)。大部分罐体被高温炙烤烧黑,气阀密封圈被烧坏,消防人员转移气罐时气体正在泄漏,表明重大事故险情已经出现。三是听取专家意见。邀请西南石油大学化学化工专业教授出具咨询意见,测算得出该储存空间内液化石油气泄漏达到爆炸浓度下限,以及高温炙烤致罐体超压的时间值,且6个满罐爆炸冲击波半径达100米,将对周边超市、菜市场、小作坊、常住居民280余人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结合现场情况,该危险已迫在眉睫。四是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消防人员、法学专家、群众代表等意见,从公众认知、经验法则和专业判定层面,多维度论证自建房产生起火点的高度盖然性。汪某某作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具有液化石油气生产作业条件的高认知水平,对于在自建房违规从事液化石油气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险情具有预见可能,介入火灾因素并不阻断其违法行为与现实危险的因果关系。

(三)坚持治罪治理并重,筑牢燃气安全防线。针对本起事故中凸显出关键证据易灭失、有关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新都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就线索移送、证据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针对本案中发现汪某某长期在临街商铺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向属地街道制发检察建议,就压实安全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5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该街道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多发的问题,向区委专题报告,提出治理建议。区安委会统筹经信、消防、融媒体等部门完成“瓶改管”“瓶改电”第一轮改造,开展燃气安全进万家活动,提升群众用气安全意识。

【典型意义】

燃气泄漏爆炸威力大,后果特别严重,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燃气安全整治,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善于在调查中发现危险作业等案件线索,形成严厉惩处燃气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涉及燃气领域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判断,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认知、违规程度、环境风险、介入因素性质等综合判断。必要时可通过亲历性审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公开听证等方式,准确把握“现实危险”标准。要注重综合治理,从个案切入,深刻剖析行业监管漏洞,通过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促进系统治理,切实防范重大安全事故。

该案入选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危险作业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二

韩某、杨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日8时许,按照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杨某前期工作任务安排,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练某某、李某某、文某某、吕某某4人与班组其他施工人员,对某改建工程项目路段进行模板支模、电力排管安装、钢筋绑扎、钢筋点焊等作业。10时15分许,练某某在事故段进行电力直通井外墙支模作业时,边坡中部突然垮塌,垮塌土方将练某某小腿掩埋,正在一旁进行支模及钢筋绑扎施工的李某某、文某某、吕某某听到呼救后,立即进行救援,刨除埋在练某某腿部的渣土。10时20分许,边坡再次发生垮塌,垮塌土方将李某某、文某某、吕某某、练某某4人掩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李某某、文某某、吕某某3人死亡。

【事故原因及法律后果】

经事故调查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基坑(沟槽)边坡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地勘报告建议进行放坡施工,事故段边坡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致使边坡发生坍塌。基坑(沟槽)边坡放坡坡率不符合至少为1:1.5的设计要求,实际放坡坡率约为1:0.35。事故间接原因包括:一是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地勘报告建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发现并纠正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的问题;二是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组织基坑(沟槽)验槽走过场,未发现并纠正边坡放坡不足的问题;三是不执行建设施工监管指令,分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落实住建交局安监站告诫约谈要求,未对隐患进行整改。

2024年10月16日,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杨某、韩某、周某、杨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日,人民法院以杨某系事故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韩某系事故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周某系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杨某某系某局二分公司事故项目经理,对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施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此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款、实施惩戒,对事故12名涉事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更是生命线。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多重责任失守的深刻教训。事故直接源于施工方未按设计规范放坡支护,也深层折射出建设、施工、监理、监管全链条的失职,4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及人员亦受重罚。要以案为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和地勘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避免因责任虚化导致事故发生;要压实责任链条,从建设、施工到监理、监管单位,每个岗位都需明确责任、主动履职;要服从监管指令,面对隐患整改要求要立行立改,应急响应不打折扣。

案例三

雷某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基本案情】

因经营需要,王某拟对其经营的某餐饮商铺进行燃气管道改线。雷某得知后称其具有燃气改管经验,且由其改管更便利省钱。王某遂同意将该商铺的燃气改管工程交给雷某个人,双方商定总价3万元,雷某先行收取王某支付的5000元。收款后雷某向刘某转账4500元让其购买燃气管等所需材料,并安排刘某入场进行改装作业。2022年3月27日上午,刘某在店铺内公共燃气管道上进行切割作业,拟将二楼燃气管道延伸至一楼;当日15时许,刘某在作业过程中,因燃气泄露引发爆炸,事故造成4人受伤、财产损失6万余元。

【事故原因及法律后果】

经事故调查认定,雷某、刘某没有改装燃气管道的资质,私自承接改装燃气管道的业务。在改接燃气管道时,未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如未发布停气时间通知、未在燃气总阀门处张贴警告标识、未安排安全员对燃气总阀门进行看守,导致燃气总阀门被他人开启。由于部分燃气管道已被切开,大量燃气快速从切口处泄漏,并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积聚,在遭遇现场工人作业产生的明火后,引发燃气爆炸。

2023年5月,检察机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雷某、刘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人民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警示意义】

私接私改燃气管道极易发生燃气泄露,引起燃气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非法改装燃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刑法第118条、119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为追求燃气改管“快”和“省”,轻信他人具有燃气改装经验,绕过专业勘查、评估流程,找到不具备燃气施工资质的雷某私改管线,导致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应当引以为戒。

案例四

张某某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其所有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以及车上固定的储油、放油等设施设备,采取流动经营贩卖模式,在某驾校附近擅自从事成品汽油的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张某某自述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2023年10月20日,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汽油1970升、张某某作案时使用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及车内储油、加油等设施设备。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在查明案发原因、案件性质、危害后果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张某某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取证方向、特别是证明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针对涉案成品油来源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发现,部分运输公司大货车司机为牟取私利,在货车加满油后利用其油箱储油量大、抽取少量汽油不易被察觉的特点,私自向流动收油商贩售卖汽油。为从源头上根治此类现象,检察机关向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在加油站及其周边、大型货车停车场等重点区域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建议,对相关运输企业进行提醒谈话,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与安全教育培训,杜绝大货车司机私自售卖成品油。

2024年9月,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同月,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警示意义】

汽油、柴油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销售、储存汽油均应取得相应证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储存汽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非法经营成品油危害的认识,自觉抵制非法成品油买卖。

案例五

闫某某驾驶违规改装重型自卸货车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闫某某与他人合伙运营重型自卸货车,为赚取更多利润私自违规加高车辆货箱高度。2024年11月,闫某某驾驶违规增高货箱、前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标、超载63.6%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城区道路行驶。驾驶过程中,闫某某使用车载电台手持电话并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驾驶电动两轮车正常行驶的王某发生碰撞与碾压,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闫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配合保险赔付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谅解。

【事故原因及法律后果】

经调查,肇事货车限定总质量为31000kg,实际总质量为50720kg,超载19720kg。经鉴定,肇事货车前下部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度约为460mm,不符合GB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国家标准的规定;其货箱栏板高度实测值约为1290mm,与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1200mm)相比的误差为+90mm,不符合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的规定。经事故责任认定,闫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5年2月,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闫某某提起公诉。同月,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警示意义】

一些大货车司机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非法改装并超载运营,影响车辆的制动和平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因货车超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运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避免货车超载运营,并对驾驶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货车司机应当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六

督促整治“九小场所”移动电源消防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区某街集中分布小餐饮店、美容美甲店等“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防治难度较大。当地“九小场所”内及沿街摆放大量共享充电宝柜机,存在柜机充电线路凌乱、电路缺乏保护、紧邻空调外机布置等情形,且部分柜机露天摆放、过多叠放、周边堆放有大量可燃物易燃物,增加“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

2024年12月底,该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线索,经初查后于2025年1月2日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区检察院通过实地勘察、询问“九小场所”从业人员、委托出具专家意见,查明某街“九小场所”店内及沿街摆放大量共享充电宝柜机,存在柜机充电线路凌乱、电路缺乏保护、紧邻空调外机布置等问题,带来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增大“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防治难度。而负有监管职责的属地街道办事处未及时依法履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用电安全导则》等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1月9日,区检察院邀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明确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责任。1月13日,区检察院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时督促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2025年3月12日,属地街道办事处回复称,已制定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整改清单,联合社区、微型消防站、安巡队,督促整治隐患点100余个,并通过“回头看”跟踪落实,确保消除隐患。同时,将共享充电宝柜机安全设置等新业态火灾安全隐患排查纳入街道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范畴,广泛开展专项检查与宣传教育。

结合该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全市检察机关针对“九小场所”共享充电宝柜机设置不规范、在售或共享充电宝未经3C认证等问题办理案件26件,积极推动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检察机关针对“九小场所”共享充电宝柜机设置不规范导致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通过圆桌会议磋商、召开公开听证会等方式,精准规范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问题整改,并基于个案办理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开展系统治理,助力城市风险治理和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七

督促整治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老龄化率为24.3%,养老服务需求大。全县共有养老服务机构30家,其中20余家位于农村,多为小规模经营,共计收住老年人1165人,75%系70岁以上农村空巢、失能老人。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存在未配备火灾报警系统、干粉灭火器过期、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证等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5月,县检察院在办理某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养老服务机构存在消防人员配备不齐、应急预案落实不严等问题,于6月26日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县检察院针对涉案及另行选取的9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调查,通过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查明其中4家不同程度存在消防设施配置不齐、安全员无证上岗等问题。2024年7月12日,县检察院针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监管责任不清问题,邀请民政、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及人大代表,组织公开听证,明确县民政局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安全负有监管职责,而其未依法履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7月16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及时消除4家机构安全隐患。

同时,县检察院对全县30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调研。2024年8月30日,针对调研发现的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过程登记备案监管不严、管理过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欠缺、服务过程评估及协议流于形式等问题,向县民政、消防救援等5个部门公开宣告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联合开展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64处,关停违规养老场所4处,引导迁址经营3处。10月,县检察院3次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跟进监督,相关安全隐患问题均已整改,专项活动成效得到入住老人一致认可。

县检察院还会同县民政局争取415万元经费进行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电气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探索开展智慧消防、“双安”物联网预警系统建设,在11个镇街聘请22名网格员担任养老安全监管公益诉讼观察员,会同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普法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消防应急演练,促推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机关与县民政局建立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线索互移、联合巡查、业务支持等长效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趋势上升,养老服务需求激增,随之出现养老服务业不规范发展问题,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不足等问题尤为突出。对此,检察机关通过内外协作一体履职,综合运用调查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府检联动、志愿者参与等方式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并在个案办理推进“点”上问题治理的基础上,推进开展系统治理,护航“银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颐养”。

案例八

督促整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消防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某小区15栋2单元经集体动议决定增设电梯。2024年8月,电梯承建企业在施工中违法占用消防通道,遭到群众强烈反对。经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测,证实施工位置未达到消防车通行和转弯半径要求。另,该小区12栋4单元已加装电梯连廊完全封闭,一旦遭遇火灾极易形成“烟囱”效应,造成火势快速蔓延。前述问题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3月,该县检察院根据成都市公益诉讼智慧平台上群众反映情况发现线索,经初查决定立案调查。

县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通过询问小区业主、实地勘察、走访属地街道社区和消防救援部门,查明某小区15栋2单元电梯加装中,电梯承建企业虽向县住建局办理告知承诺手续,但未按其提交的设计图纸施工,导致该处消防通道无法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要求;12栋4单元加装电梯利用玻璃将连廊完全封闭,带来加速火势隐患。对此,负有监管职责的县住建局未及时依法履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4)等规定,遂于2024年8月7日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案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施工的监管职责,并全面加强增设电梯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9月20日,县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县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自局及属地街道参加,厘清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并完善信息共享等协同履职机制。9月30日,县住建局回复称,已约谈警示某小区15栋2单元电梯承建企业,责令停工整改,对原基坑进行填埋,恢复地面硬化,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并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采取措施对12栋4单元加装电梯连廊进行改造,确保通风,消除加速火势隐患。后经县检察院跟进调查,查明前述问题已经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适老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民生保障项目。然而,既有住宅特别是老旧小区住宅,往往因公共空间不足、管理有待提升等,容易出现建设不规范问题,在带来群众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针对增设电梯过程中易发问题,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厘清职责、推动打通数据壁垒,保障既有住宅自主加装电梯全流程监管,实现生活便利与消防安全“双赢”。

来源:成都检察微信公众号